76/211/eec 關于統一各成員國按確定的重量或容量預包裝產品的法律的理事會指令。該指令是比較實用和覆蓋面廣的技術法規。按確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裝或標簽標示的量。范圍在不小于 5g 或 5ml,不大于 10kg 或 10l 之間。實際的量允許有誤差,但有限度。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屬于基本要求的范疇,由指令直接規定產品的質和量是順理成章的。
90/496/eec 和 2003/120/ec 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理事會指令。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理事會指令和關于 90/496/eec 食品營養標簽的修正案,是對營養食品的基本要求。具備規范的標簽是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首要條件。關于一般食品標簽見第五章。
89/109/eec、2002/72/ec 等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的理事會指令。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主要受關注的是塑料,其次是紙。在歐盟,玻璃和金屬被認為是惰性的(實際上是屬于技術成熟方面的因素)。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歐盟的相關法令很多。
89/109/ecc 提出了總體要求,其中有兩個具體的轉移類型,允許透過極限為 60mg/1kg(60mg 的任何物質、1kg 的食品)。2002/72/ec 的頒布,全部取代了 90/128/eec 和 7 個修正案,并且修訂了 2002/17/ec,對轉移采取了與 89/109/eec 不同的量綱,并且關注與薄膜復合的材料,允許透過極限為 10mg/dm2(10mg 的任何物質、1dm2的包裝材料)。82/711/eec中規定了測試方法。歐盟法令對 pvc 沒有規定具體的轉移量,但 78/142/eec 規定了食品包裝材料氯乙烯單體允許量為 0.701mg/kg,80/766/eec 規定了檢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