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比對目前尚在實施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現,此次征求意見的相關辦法主要在產品命名、成分標注、責任主體和處罰力度等方面做了更為細化和明確的規定。整體而言,若相關辦法得以實施,整個化妝品行業都將迎來不小的調整——至少不少企業的產品標簽設計方案需要更換,而這背后往往還牽扯產品開發、包裝視覺設計、印刷供應鏈生產等環節的繁瑣工作。
9月21日下午,國家藥監局發布《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相關辦法”)。作為新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其中一套配套管理規定,相關辦法更新了對于化妝品包裝上的標簽設計的規定和要求。
而在相關辦法中,相關規定被細化到“以原料名稱或暗示含有某種原料的用語作為商標名,產品配方中含有該種原料的,應在銷售包裝可視面對其使用目的進行說明;產品配方不含有該原料的,應當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明確標注產品不含該原料,原料名稱僅作商標名使用”。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品牌推出的含有石墨烯成分的面膜,在取名時若使用了“石墨烯”字樣,那么就需要額外在商品外包裝對于產品含有該成分所能起到的功效進行文字說明。那么,如果目前該產品包裝上并不存在相關文字說明,品牌必須更換新包裝以合規。
具體來看,產品命名及成分標注的新要求都大幅度提高了化妝品牌在合規前提下進行夸大或虛假宣傳的實際操作難度。以產品命名來說,目前實施的規定僅指出產品名稱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應當避免明示或暗示醫療效果,且不得使用抽象名稱。
成分標注的規定同樣被細化。
相關辦法要求化妝品需要進行全成分標注,其中存在含量超過0.1%(w/w)的成分都需要按照含量高低進行降序排列地標注。而不超過0.1%的成分亦被要求標注,且需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進行標注;以復配或混合原料形式進行配方填報的,也要以其中每個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為判別是否為微量成分的依據。
而在目前施行的規定中,對成分標注的要求是按“>1%的降序排列,≤1%的可以不按序排列”的原則進行。
仍以前述石墨烯面膜產品為例,如果該面膜確實還有超過0.1%含量的石墨烯成分,那么標注時就需要按照真實的產品含量的順序進行標注;而如果該成分僅僅達到微量成分的級別,那么在標注時該成分只能被放在“其他微量成分”后引出,不再能作為“成分”,與其它成分并列排序,甚至出現在成分表的較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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